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林秋華
林穀基
被上訴人 貴冠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穀連
被上訴人 富聯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慶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1,3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