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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9號
原      告  耕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泰     


被      告  紅螞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啓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經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上開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