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75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黃朝新
唐榮宏
參 加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蔡旺霖
陳宥達
余孟修
黃東榮
參 加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謝榮俊
被 告 許鶴子即楊振宗之繼承人
楊憲仁即楊振宗之繼承人
楊憲政即楊振宗之繼承人
楊憲宏即楊振宗之繼承人
楊政道即楊振宗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王國忠律師
被 告 黃登宗
上 被 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律師
黃郁庭律師
蘇清水律師
被 告 楊明發即楊水德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蔡宜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三樓第3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