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82號
原 告 張育誠
訴訟代理人 黃文章律師
被 告 崇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治成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彭敬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表示兩造已有和解共識,希能當庭簽署和解筆錄,以免爭議,故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