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98號
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被 告 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室融
被 告 許瑜芷
訴訟代理人 林室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7月19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8月16日宣判,惟因事實未臻明確,尚有應行再調查之處,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