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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98號
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被      告  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室融 
被      告  許瑜芷 
訴訟代理人  林室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7月19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8月16日宣判,惟因事實未臻明確,尚有應行再調查之處,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