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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81號
原      告  温明龍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被      告  文官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拆屋還地事件之兩造就兩造共有之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另有涉訟分割共有物事件(113年度南簡字第4號)。是以,若另案113年度南簡字第4號民事判決之分割方案,係採本件被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案,則本件被告即無再拆除系爭地上物之必要,易言之,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4號分割系爭土地共有物之訴訟結果,為本件拆屋還地事件之先決問題,為避免本件拆屋還地訴訟與另案分割共有物訴訟認定歧異,並兼顧訴訟經濟,本件應待上開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