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81號
原 告 温明龍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被 告 文官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拆屋還地事件之兩造就兩造共有之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另有涉訟分割共有物事件(113年度南簡字第4號)。是以,若另案113年度南簡字第4號民事判決之分割方案,係採本件被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案,則本件被告即無再拆除系爭地上物之必要,易言之,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4號分割系爭土地共有物之訴訟結果,為本件拆屋還地事件之先決問題,為避免本件拆屋還地訴訟與另案分割共有物訴訟認定歧異,並兼顧訴訟經濟,本件應待上開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