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88號
上 訴 人 吳湘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運吉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8,26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