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96號
上訴人即反
訴上訴人 振業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來旺
上列上訴人即反訴上訴人(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上訴人平和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包括本訴上訴利益184萬元、反訴上訴利益4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