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09號
原 告 一德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合
原 告 江燕玉
江廣富
江龍珠
江燕珠
江燕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
被 告 東南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基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 律師
張毅堅
被 告 林宗毅
林碩彥
林碩傑
兼上列3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新市服務所(下稱自來水公司)、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下稱臺電公司)函復本院後,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業與鄰地合併分割,並已分出同段350之20、350之29地號土地,且同段350之20、350之29地號土地上已蓋有新建物,則自來水公司、臺電公司函復本院之內容,是否仍然適用於目前之情形,即待確認,是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