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湮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安心家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1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68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41,2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