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4號
原 告 天翔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壹塏
被 告 欣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7,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