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士德企業社即邱德明
統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筱翎即楊小玲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本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