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原 告 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鼎謙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蘇泓達律師
莊佳蓉律師
被 告 達博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雄
黃希榮
黃思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銘鈺律師
被 告 卓水吉
卓泊滕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山架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黃希榮應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前提出於京城商業銀行麻豆分行,戶名:「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卓泊滕」、「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卓水吉」;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開戶留存印鑑之印章。
三、被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應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前提出戶名「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卓泊滕」、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於民國108年4月18日之開戶存戶印鑑卡;及同一帳戶於民國108年8月20日變更印鑑之臺灣銀行存戶更換取印鑑申請書及印鑑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