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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原 告 康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泰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昆銘律師
陳亭方律師
被 告 均霈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金絨
訴訟代理人 鄭安妤律師
楊偉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工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