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原 告 淳真國際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平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份或其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0年度新司調字第176號調解事件改分訴訟審理),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訴訟(本件已於前調解程序之110年10月1日起通知補正下列事項,至今仍未完成補正),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確認土地所有權人為「郭份」或「郭分」。
二、補正「郭份」或「郭分」全體繼承人之姓名、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倘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提出起訴(補正)狀,記載完整「訴之聲明」內容及「全部被告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