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高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9萬4,604元,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萬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