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原 告 慧華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尚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2,4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3,20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22,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前(含當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