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發得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立成功大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1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