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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原      告  謝丁強 

被      告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被      告  高啟恩 

被      告  北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德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92,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