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原      告  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瑋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被      告  寶庫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及原告主張欄中關於「臺南市○○區○○里○○0○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南市○○區○○里○○○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