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原 告 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瑋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被 告 寶庫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及原告主張欄中關於「臺南市○○區○○里○○0○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南市○○區○○里○○○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