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原 告 江義掌
劉莉羚
李英桐
李英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良發
原 告 李全教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郁庭律師
蘇國欽律師
蘇清水律師
被 告 劉慶忠律師即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無權利保護必要尚待釐清,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