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寶盛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上訴人反訴敗訴部分新臺幣(下同)13,632,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7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