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吳瓊城
被 告 東憶金國際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春琴
陳國雄
陳復興
陳麗如
陳盈州
陳盈志
林瑞成律師即葉東銘之遺產管理人
參 加 人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