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施昭佑
訴訟代理人 蘇小津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銘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給付投資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831,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0,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