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號
原 告 王秋雅
潘秀鳳
王柏欽
林文如
鄭秀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馬健嘉律師
許淑琴律師
朱俊穎律師
被 告 吳季蓁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複 代 理人 焦文城律師
被 告 懿倍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高逸鴻
被 告 簡慧君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黃郁珊律師
陳欣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