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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銓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玄 
代  理  人  王慧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10年10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1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0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建典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陳世寶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
銓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9月30日
165,6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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