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毅昇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典 
代  理  人  林雅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18號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1
賜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葉明彥
臺灣中小企業行銀新營分行
毅昇機電有限公司
110年8月10日
92,915元
Z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