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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中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深溪
訴訟代理人  陳奕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16號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5月1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附表:日期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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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菱冷氣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開元分行
中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8月10日
246,755元
AH0000000
002
禾雄電機有限公司陳秋雄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中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10月10日
2,034,303元
C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