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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萬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鶯福 

代  理  人  康雅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經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8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82號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有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傅秀碧
台灣企銀
成功分行
萬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10年
11月7日
70,875元
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