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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邦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拓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