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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黃紹堯即育宸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公示催告後,已於民國111年1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111年1月5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上開裁定已於111年1月25日張貼在本院公告處及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瓜瓜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邱木城
土地銀行台南分行
育宸  企業社
109年11月30日
123,869元
AG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