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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胡淑華即雷尚中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人  雷國慶即雷尚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11年3月2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裁定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0
1
1000
002
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