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千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豐誠
聲 請 人 利卡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信宏
聲 請 人 彥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惠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分別執有或共同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
票5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號
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3月14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
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裁定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
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