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張嬑娜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3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1年3月28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提出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影本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審核屬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即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6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2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