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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黃俊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65號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0月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日期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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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黃俊豪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南台南分行
藍星國際有限公司
111年2月28日
303,000元
E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