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黃義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7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於本院網站公告。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1年6月21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
1000
002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