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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聖鈦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全 
代  理  人  陳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76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本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0年9月22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6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考
001
聖鈦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蔡明全
華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8月12日
2,459,975元
V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