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梅文慧 住南投縣○○鎮○○路○段000巷00弄0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梅新春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梅新春(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里○里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梅新春之女,失蹤人梅新春於民國105年10月2日因颱風期間迷途走失,迄今已逾7年,音信全無,生死不明。聲請人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對失蹤人梅新春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警察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供參。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失蹤人之之刑事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勞保及健保投保資料、健保就醫紀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各1份核閱後發現,失蹤人梅新春並未在監、押、入出境、投保健保紀錄,雖有投保勞保紀錄,然自93年11月10日已辦理退保,且名下並無所得資料,有房屋、田賦、土地、汽車等財產資料,有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