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20號
原 告 陳佑任
陳承祐
蔣云依
被 告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朝國
訴訟代理人 劉孟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請求被告給付1,301,174元,核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01,1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900元,尚應補繳3,0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