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7號
原 告 葉昱陞
葉承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日本院112年度保險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