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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9號
原      告  李蕉美
            陳羿言
            陳罕仲
            陳明杰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訴訟代理人  蔡耀瑩
            彭國瑋
            洪佩雲
            李永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繕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