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鑫元陽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仕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假扣押,依該條款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