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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郭蕙美 


相  對  人  弋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19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相對人以本院110年度全字第19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