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蘇乃霖
相 對 人 環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儷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所為112年度全字第2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假扣押獲准,業經本院職權核閱112年度全字第21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確認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