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金大茶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順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聲請人姓名「金大茶葉有限公司」、主文中「公司(即金大茶葉有限公司)」、理由欄一、中「相對人雖記載為金大茶葉有限公司」、「相對人應為金大茶葉有限公司、「上開調解記錄記載相對人為金大茶葉有限公司」,等字之記載,應更正為「金大茶業有限公司」等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條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