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原 告 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恒山
訴訟代理人 許嘉容
林東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原告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21,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扣除前已繳聲請調解費2,000元,尚應補繳16,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