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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62號
原      告  陳琝繪



訴訟代理人  郭敏慧  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百一十三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一號民事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訂立之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續年度服務報酬;被告則抗辯:因原告已經被告免職並撤銷業務員登錄資格,不符合請求續年度服務報酬之資格等語。茲因原告前曾以被告撤銷其保險業務員登錄資格不當,訴請被告撤回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為撤銷原告業務登錄資格之申請(下稱資格部分訴訟),該事件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以113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事件審理中;因關於原告保險業務員登錄資格之撤銷是否確定,應以臺南高分院上開事件關於資格部分訴訟法律關係之認定為據,非俟臺南高分院上開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難為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