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楊美華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記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度勞訴字第76號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302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元9,09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