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77號
原 告 葉慧玟
訴訟代理人 吳依蓉律師
被 告 國順興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國瑋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調解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69,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729元,是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864元【計算式:11,593元-7,729元=3,864元】。扣除前繳調解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1,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