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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85號
上  訴  人  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
被  上訴人  吳育嫻即吳采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